欢迎访问反传销爱心互助网官方网站!
  •   南派传销
  •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将“团队计酬”列为禁止行为之一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将“团队计酬”列为禁止行为之一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 佚名  发表时间 : 2014年0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1月14日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意义重大。尤其是其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工商机关办理传销案件的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

    进一步明确了“团队计酬”的概念。

    《意见》指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对比《意见》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概念,笔者发现,两者主体有所不同,《意见》将《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经营者”替换成了“领导者”。笔者认为,“领导者”的表述更符合实际,对于今后相关法规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明确规定单独“团队计酬”行为不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

    《意见》指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尽管相关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从一开始就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中也可以推断出这一含义,但毕竟没有在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意见》中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仅指不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如果违反相关法律,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即是一例。

    对于打着“团队计酬”旗号进行“拉人头”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要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

    《意见》指出: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从实际情况看,没有哪家组织或者个人会公开说从事的是“拉人头”式传销活动,都宣传自己是合法商业模式。因此,这就需要执法人员透过现象去探求其本质属性,认清其实际的运作模式,查处传销案件。

    “团队计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依然是违法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将“团队计酬”列为禁止行为之一。因此,尽管《意见》规定对于“团队计酬”不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直销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团队计酬”活动被视为违反相关法规却是不争的事实。各地工商机关如发现直销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团队计酬”活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符合非法经营罪和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